修正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三條第一款附表
一、內政部
(一) 生活、勤務不正常,有施用毒品跡象之警察人員。
(二) 與涉嫌毒品犯罪分子交往頻繁之警察人員。
(三) 毒品檢驗人員。
(四) 有下列情形之替代役役男:
1、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者(含自動請求治療者)。
2、入伍受訓人員。
3、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。
4、其他基於輔導教育或專業訓練,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採驗者。
二、國防部
(一) 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者(含自動請求治療者)。
(二) 入伍受訓人員。
(三) 各類軍用航空器、艦艇及車輛之駕駛與維修人員。
(四) 服務於航管、戰管雷達、飛彈陣地、高科技武器研發、儲存機密資訊軍品、戰情中心、專案辦公室、塔臺、譯電室及油料、彈藥(分)庫等處所人員。
(五) 毒品檢驗、研究與實際參與查緝毒品人員。
(六) 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。
三、教育部
(一) 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之各級學校學生(含自動請求治療者)。
(二) 各級學校之未成年學生,於申請復學時,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採驗者。
(三) 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之各級學校學生。
(四) 前三款以外之未成年學生,各級學校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檢驗,並取得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者。
(五) 各級學校編制內校車駕駛人員。
四、法務部
(一) 有下列情形之矯正機關收容人:
1、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者(含自動請求治療者)。
2、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。
3、其他基於安全管理需要,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檢驗者。
(二) 矯正機關管教人員,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。
(三) 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,經准許易服社會勞動之社會勞動人。
(四) 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之受保護管束人,於保護管束期間,有事實足認有施用毒品嫌疑,經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實施尿液檢驗者。
(五) 法務部調查局毒品專庫保管人員、毒品檢驗人員及外勤單位實際參與查緝毒品人員。
五、經濟部
(一) 台電公司發電、輸電、變電、配電之裝修、運轉、操作及電力調度等工作人員。
(二) 中油公司各儲運、供水、供電、煉製等工作人員。
(三) 經濟部所屬各機關、機構負責鍋爐、煉爐、高壓氣密設備、有毒工業原料及氣體、點焊、輻射機具、檢疫、重要車輛駕駛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工作人員。
(四) 前三款業務涉及之承包廠商實際進廠或操作之僱用人員。
六、交通部
(一) 陸運部分
1、市區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職業駕駛人。
2、鐵路行車控制及班車駕駛人員。
3、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。
(二) 海運部分
1、服務於船舶上之所有人員。
2、門式機操作人員及橋式機操作人員。
(三) 空運部分
領有民航證照人員(含航空器駕駛員、飛航機械員、地面機械員、飛航管制員、維修員及航空器簽派人員)。
七、衛生福利部
(一) 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、輸出、製造、販賣、檢驗及業務相關人員。
(二) 毒品檢驗、研究及業務相關人員。
八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
(一) 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者(含自動請求治療者)。
(二) 入伍受訓人員。
(三) 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。
(四) 辦理毒品沒入物之保管人員。
九、財政部
訓練用毒品領用及管理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