舉發煙毒人員之獎勵 |
查禁煙毒獎懲辦法第五條:
舉發煙毒案件經緝獲者,依下列標準給予獎金:
一、栽種煙苗未滿十株者,每株獎給新台幣五百元;十株以上未滿百株者,每株獎給新台幣六百元;百株以上未滿千株者,每株獎給新台幣七百元。
二 、製造、運輸、持有、販賣煙品,十公克以上未滿廿公克者,獎給新台幣一萬元;廿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者,獎給新台幣二萬元;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者,獎給新台幣六萬元;一公斤以上未滿十公斤者,獎給新台幣十二萬元;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者,獎給新台幣三十萬元;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者,獎給新台幣六十萬元。
三、製造、運輸、持有、販賣毐品,一公克以上未滿十公克者,獎給新台幣一萬五千元;十公克以上未滿五十公克者,獎給新台幣三萬元;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者,獎給新台幣六萬元;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者,獎給新台幣十二萬;一公斤以上未滿五公斤者,獎給新台幣廿萬元;五公斤以上未滿十公斤,獎給新台幣五十萬元;十公斤以上未滿廿公斤,獎給新台幣一百萬元。
四、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煙毐品為一人者,獎給新台幣一萬元;持有、施用煙毒品為一人者,獎給新台幣六千元,二人以上者按人數遞加獎金,其舉發人數,以經查證屬實者為限,舉發人數以外經連帶查獲之人數不予併計。但持有煙毒品未達前二款發給獎最低標準者,則不予核計。
舉發煙毒案件,經緝獲煙苗百株或煙品五百公克或毒品一百公克以上,並當場逮獲犯罪嫌疑人者,依前項各款標準,加倍發給獎金。
煙毒品達第一項第一款煙苗一千株以上,或第二款煙品二百公斤以上,或第三款毒品廿公斤以上,或破獲自國外販賣、輸入煙毒之組織者,專案報請發給特別獎金;其特別獎金之最高額,每案以新台幣一千萬元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