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罰則 |
因為毒品的氾濫,使得毒品犯罪日益有增加的趨勢,不旦危害到國民的安全及社會的治安,政府已將「肅清煙毒條例」改為「毒品危害防治條例」,經由行政院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三讀通過,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由總統公布開始實施,
主要修正的重點如下:
毒品依其成癮性、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三級:
第一級:海洛因、嗎啡、鴉片、古柯鹼..等
第二級:罌栗、大麻、安非他命、古柯..等
第三級:納洛芬、異戊巴比妥、西可巴比妥..等
修正毒品相關罰則:
行 為 |
第一級毒品 (古柯鹼、鴉片.........) |
第二級毒品 (大麻、安非他命......) |
第三級毒品 (快樂丸、MDMA......) |
製造、運輸、販賣 |
死刑或無期徒刑 (一千萬元以下) |
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(七百萬元以下) |
五年以上 (五百萬元以下) |
意圖販賣而持有 |
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(七百萬元以下) |
五年以上 (五百萬元以下) |
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(三百萬元以下) |
強暴脅迫欺瞞或非法方法使人施用 |
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 (一千萬元以下) |
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(七百萬元以下) |
五年以上 (五百萬元以下) |
引 誘 他 人 施 用 |
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(三百萬元以下) |
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(一百萬元以下) |
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(七十萬元以下) |
轉 讓 |
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(一百萬元以下) |
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(七十萬元以下) |
三年以下 (三十萬元以下) |
施 用 |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| 三年以下 | |
持 有 |
三年以下或拘役 (五萬元以下) |
三年以下或拘役 (三萬元以下) |
吸打毒品或販賣毒品者,其吸打或販賣行為經常不只一次,得加重法定本刑至二分之一。
販賣或運輸嗎啡、海洛英等毒品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自國外輸入毒品者,處無期徒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。
吸打嗎啡、海洛英等毒品者,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麻醉藥品管理條例
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:
1. 非法施打、吸用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。
2. 非法持有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3. 意圖販賣而非法持有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,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。
4. 意圖營利而非法為人施打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。
5. 非法輸入、製造、運輸、販賣者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五萬以下罰金。
6. 勒戒斷後再犯者,加重本刑至三分之二。
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二:
吸打安非他命癮者,於未發覺前自動向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請求勒戒,於斷癮後經檢驗確已戒絕者,免除其刑,其未滿十八歲者,免予記錄。
肅清煙毒條例
肅清煙毒條例第二條:
本條例稱煙為鴉片、罌粟、罌粟種子及麻煙或抵癮物品;稱毒者指嗎啡、高根、海洛英或合成物品。
肅清煙毒條例第四條:
施用煙毒成癮,於犯罪未發覺前,自動至指定之勒戒處所請勒戒並已斷癮,經勒戒處所通知該管檢察官調驗確已戒絕者,視同自首,准用前項規定,施用煙毒,於犯罪未發覺前,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自首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:
施用毒品者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肅清煙毒條例第七條第一項:
意圖販賣而非法持有毒品者,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:
1. 施用毒品或鴉片者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2. 施用麻煙或抵癮物品者,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