若同學申請之政府其他相關補助金額,優於行政院學雜費補助(簡稱定額減免),請於113年9月30日(一)前至進修部填寫放棄定額減免切結書,將協助更換繳費單。
行政院減免學雜費(簡稱定額減免) 一、減免對象:本國籍具本校進修部正式學籍者 (含二技、四技、多元培力) 二、減免金額:每學時學雜費減免50% (一學期最高減免1.75萬元) 三、減免方式:學生無需提出申請,每學期由學校直接於註冊之學雜費繳費單先行扣除減免金額(項目:行政院減免學雜費),剩餘金額再自行繳交。
注意: 1.已獲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、補助或與減免、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,不予減免。但獲得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者不在此限。 2.符合減免資格者,因延長修業年限、重修及補修繳納之學雜費,不予減免。 3.政府相關單位之學雜費減免及補助,同一教育階段(同一年級)不得重覆請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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