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標題:  112-1學期【就學優待(減免)學雜費】第二次申請時間
公告時間: 2023/7/18
編輯人: 學務組
公告內容:

一、申請時間:112年09月05日(二)至112年09月28日(四)截止

二、申請減免適用對象:
1.低收入戶學生(低收入戶證明)
2.中低收入戶學生(中低收入戶證明)
3.身心障礙學生(身心障礙手冊)
4.身心障礙人士子女(身心障礙手冊)
5.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(特殊境遇證明)
6.原住民學生
7.現役軍人子女
8.卹內及卹滿軍公教遺族子女

※經教育部核准111學年2學期就學優待(減免)學雜費之同學及首次申請之同學,爾後每學期均需重新申辦。(延修生、轉學、降轉、重讀及復學之前已申請過減免等且享有補助學費的學期,不得重複申請減免)

※凡每年9月底申請近1年度家庭年收入低於90萬元之經濟弱勢補助,與本項減免不得重複申請,請選擇較優補助方式申請。(112.08.21更新)

三、應檢附文件:
1.減免申請書(學生及家長均需簽名或蓋章)。
2.父母及學生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(含記事)或戶籍謄本正本(三個月內,含記事)。
3.其它證明文件(政府核發之有效證明,例如:低收入戶證明、身障手冊…等)。

四、辦理說明:
  符合以上身分等資格的同學,請同學上SIP學生資訊系統→各項申請與查詢→減免→減免學雜費申請,填寫減免表格列印,簽名或蓋章後,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於09月28日前攜帶相關證明文件,到進修部辦公室學務組(行政大樓1樓112室)。完成就學優待(減免)手續後,將學雜費扣除就學優待(減免)補助金額後的差額,重出繳費單後,再以轉帳或到土地銀行繳交學雜費用。

五、如對減免申請有疑問,請至進修部辦公室或來電學務組:黃小姐03-4581196分機3722。

※112-1申請減免類別與審查證件
※112學年學雜費收費標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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