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內容: |
一、獎勵對象及資格: 本方案獎勵對象均需符合以下條件: (一)設籍桃園市且未滿30歲或年滿45歲至65歲者(以技術士證生效日期為基準)或重返職場者(指技術士證生效日期前3年內,連續失業期間達6個月以上者。) (二)甲、乙級技術士證生效日之次日起 1 年內。 (三)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「技能檢定規範」,技術士證符合合併認定,可比照甲級或乙級資格者,應檢具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核定之公函。如乙級技術士證經合併認定比照甲級資格者,不得重複申請乙級技術士證獎勵金。 (四)曾申請本年度方案同一級別技術士證之獎勵金並領取獎金者,不予獎勵。
二、獎勵標準如下: (一)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:發給新臺幣 2 萬元。 (二)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:發給新臺幣 8,000 元。 (三)重返職場者取得前二項技術士證,以前二項之標準予以獎勵外,另加發新臺幣1,000 元。
三、申請方式: (一)申請人於技術士證生效日之次日起 1 年內,以掛號郵寄(郵戳為憑)、親自或 委託他人送達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(地址: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50號2樓),檢附下列文件申請補助: 1.申請書。 2.領據及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。 3.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 4.重返職場者應備妥勞工保險加退保紀錄及相關證明文件。 5.技術士證正反面影本。 6.切結書。 7.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,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可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。
四、截止日期: 112年12月15日或經費用罄為止
五、洽詢電話: 職訓推動課 03-3386073
更多詳情請參閱附件:
※112年桃園市青年暨特定對象技術士證照獎勵方案
※技術士證照獎勵方案申請書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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