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學校受理申請期間:111年2月16日至111年3月7日截止(逾期不受理)
二、繳件方式:申請表連同應檢附文件,親送至本校進修部學務組辦理。
三、申請對象: 1.新住民-現就讀於大專院校,就學滿一學期以上者。 2.新住民子女-且現在臺居住,就讀國內大專院校之在學生,就學滿一學期以上。 3.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之獎助學金者(低收、中低收入戶者除外)。
四、繳件檢附資料: 1.申請表。 2.已載明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及其外籍配偶原生國籍、姓名之戶籍謄本正本(三個月內,含記事)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(含記事)。 3.在學成績證明(110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)。 4.個人印章 5.存摺影本
五、相關資料請參閱附件。
附件: 110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_申請表 110學年度新住民與其子女培力及獎助(勵)學金計畫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