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為毒品的氾濫,使得毒品犯罪日益有增加的趨勢,不旦危害到國民的安全及社會的治安,政府已將「肅清煙毒條例」改為「毒品危害防治條例」,經由行政院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三讀通過,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由總統公布開始實施,
主要修正的重點如下:
毒品依其成癮性、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三級:
第一級:海洛因、嗎啡、鴉片、古柯鹼..等
第二級:罌栗、大麻、安非他命、古柯..等
第三級:納洛芬、異戊巴比妥、西可巴比妥..等
修正毒品相關罰則:
行 為 |
第一級毒品
(古柯鹼、鴉片.........) |
第二級毒品
(大麻、安非他命......) |
第三級毒品
(快樂丸、MDMA......) |
製造、運輸、販賣 |
死刑或無期徒刑
(一千萬元以下) |
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
(七百萬元以下) |
五年以上
(五百萬元以下) |
意圖販賣而持有 |
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
(七百萬元以下) |
五年以上
(五百萬元以下) |
三年以上十年以下
(三百萬元以下) |
強暴脅迫欺瞞或非法方法使人施用 |
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
(一千萬元以下) |
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
(七百萬元以下) |
五年以上
(五百萬元以下) |
引 誘 他 人 施 用 |
三年以上十年以下
(三百萬元以下) |
一年以上七年以下
(一百萬元以下) |
六月以上五年以下
(七十萬元以下) |
轉 讓 |
一年以上七年以下
(一百萬元以下) |
六月以上五年以下
(七十萬元以下) |
三年以下
(三十萬元以下) |
施 用 |
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|
三年以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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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 有 |
三年以下或拘役
(五萬元以下) |
三年以下或拘役
(三萬元以下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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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第五十六條:
吸打毒品或販賣毒品者,其吸打或販賣行為經常不只一次,得加重法定本刑至二分之一。
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:
販賣或運輸嗎啡、海洛英等毒品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三項:
自國外輸入毒品者,處無期徒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。
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:
吸打嗎啡、海洛英等毒品者,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:
-
意圖販賣、吸打之用,而持有嗎啡、海洛英等毒品者,處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- 加重製造、運輸、販賣、轉讓..等行為之處罰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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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增以強暴、脅迫、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毒品、轉讓毒品罪等處罰規定。
- 降低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之罪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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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於販賣者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,可以追徵或以其財產抵償,同時,亦可在必要範圍內扣押其財產。
-
針對施用毒品者所具「病犯性犯人」的特質,實施除刑不除罪處遇施用毒品者,於犯罪未發覺前,自動向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
療者,醫療機構不必將其送法院或檢察機關,且再治療情況下第一次被查獲時,應為不起訴處分或為不附審理之裁定。
-
對於純粹吸毒者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處分,以勒戒方式戒除其「身癮」,以強制戒治方式戒除其「心癮」,戒毒費用由其自行負擔或其扶養義務
人負擔。
-
勒戒處所之設立,原則上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一年內於醫院附設之,之前得先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內附設。
- 施用毒品者,於送觀察,勒戒或強制戒治期間,所犯他罪行邢權時效
停止進行。
-
為切實防治施用毒品者再犯,規定吸毒者於保護管束期間及出獄兩年內強制採驗尿液,於五年內再犯者,於戒治後,視其戒治成效,決定是否仍需執行宣告刑。
麻醉藥品管理條例
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:
1.
非法施打、吸用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。
2. 非法持有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3.
意圖販賣而非法持有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,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。
4.
意圖營利而非法為人施打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。
5.
非法輸入、製造、運輸、販賣者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五萬以下罰金。
6.
勒戒斷後再犯者,加重本刑至三分之二。
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二:
吸打安非他命癮者,於未發覺前自動向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請求勒戒,於斷癮後經檢驗確已戒絕者,免除其刑,其未滿十八歲者,免予記錄。
肅清煙毒條例
肅清煙毒條例第二條:
本條例稱煙為鴉片、罌粟、罌粟種子及麻煙或抵癮物品;稱毒者指嗎啡、高根、海洛英或合成物品。
肅清煙毒條例第四條:
施用煙毒成癮,於犯罪未發覺前,自動至指定之勒戒處所請勒戒並已斷癮,經勒戒處所通知該管檢察官調驗確已戒絕者,視同自首,准用前項規定,施用煙毒,於犯罪未發覺前,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自首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:
施用毒品者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肅清煙毒條例第七條第一項:
意圖販賣而非法持有毒品者,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:
1. 施用毒品或鴉片者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2. 施用麻煙或抵癮物品者,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