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|
宗旨:為扶助本校家境清寒學生,暨鼓勵敦品勵學之優秀學生發展專長,特訂定本辦法。 |
二、 |
辦法設置「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」負責審查工作,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,委員為教務長、學務長、各院院長、軍訓室主任、進修部主任、通識中心主任、會計室主任及課外活動組組長組成之。 |
三、 |
本辦法之各項獎助學金發放及名額,依各學年度預算狀況釐定。 |
四、 |
已請領獎助學金者,需完成該學期全部課程,中途休、退學者,獎助學金應全數繳回。 |
五、 |
依教育部規定新生入學獎學金不得高於總經費百分之十。 |
六、 |
本 辦法經獎助學金 審查委員會通過,呈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 |